政策简介:
一、健全旅游投融资机制,设立10亿元文化旅游投资基金,支持游客服务中心、自驾车营地、旅游厕所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。
二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田园综合体的规划、开发、运营和管理,政府配套完善基础设施。
三、国有担保公司积极为旅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,在风险可控 的情况下允许旅游企业以旅游景区的经营权、销售合同、门票收入、旅游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、林权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、草牧场经营权等办理抵质押贷款业务,由州国资委、财政局制定担保办法。
四、对纳入州级重点旅游项目,优先列为中央和自治区支持补 贴对象。对当年完成投资额1亿元(不包括项目的土地投入)以上的重点旅游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,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。
五、创新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旅游开发、投资运营模式,鼓励 县市以旅游资源配置方式打造PPP项目,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(道路交通、供排水、供电、厕所、驿站等)及旅游开发。
六、支持智慧旅游平台建设。构建线上线下联动营销体系,每 年拿出500万元以上用于智慧旅游平台建设和对外品牌宣传。
七、支持旅行社采取旅游专列、旅游包机等方式引客入昌,每年对单次组织游客包专列到我州旅游且人次超过600人以上的旅行社,每次给予5万元的扶持资金;每年对单次组织游客包机 到我州旅游且人次超过100人以上的旅行社,每次给予2万元的 扶持资金。
八、鼓励旅行社组织疆内外游客入昌,对年度内引客入昌旅游地接人数超过10000人次、15000人次、20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、10万元和15万元的扶持资金。
九、鼓励外地企业来昌吉州注册旅行社法人公司,对持续运营 一年以上、信誉良好且年度组织入昌游客2000 A次以上的,当 年给予5万元奖补资金。
十、充分发挥以文化、旅游协会为主的各类协会和文化创意团队在旅游宣传、引客、创意等方面的积极性,每年评选出5-10 个优秀协会组织,分别给予10万元补助。
十一、对新创建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、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、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国家级旅游品牌的,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扶持资金。每年对游客吸引力和旅游人次增长30%以上的前5名A 级以上景区分别补助20万元。对成功创建昌吉州乡村旅游示范 村的给予50万元奖励。
十二、支持乡村旅游精品村落、乡镇发展,依据《民宿基本要求与评定》《葡萄酒庄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》《农业观光休闲旅游示范点创建标准》《房车自驾车露营地建设与服务标准》等4 个自治州地方标准,对新达标的特色民宿、特色葡萄酒庄、农业 观光休闲旅游示范点、房车自驾车露营地等,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。
十三、旅游用地严格按照《自治区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 策的意见》(国土资规〔2015〕10号)精神落实。
十四、有关公益性旅游设施用地政策。与旅游项目配套的基础 设施、服务设施、管理设施等公益性旅游设施用地,依法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,新增年度计划指标保障,涉及土地征收和农用地 转用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;对用于旅游项目配套的道路广场、公共交通设施、环境卫生设施等,采取划拨方式供应;对于 旅游景区内亭、台、栈道、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、步 道、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,参照公园用地办理划拨手续;对田园 综合体,其旅游配套设施用地按设施农用地办理;对旅游景区接 待服务中心等符合规划配套用房配建比例的,可作为配套用房一 并划拨;对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,按旅 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、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。
十五、有关经营性旅游设施用地政策。与度假村、酒店、剧院、 音乐厅等旅游项目配套的,为游客提供出行、住宿、餐饮、游览、购物、娱乐等经营性接待服务用地以及人造景观用地,依法按建 设用地管理,涉及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 续;对用途混合且包括商场、超市、游乐场等经营性用途的,应 当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,可灵活采用长期租赁、先租后让、租让 结合等方式,以降低旅游项目开发初期用地成本。
十六、积极探索旅游项目点状供地。除用地范围位于基本农田、地质灾害易发区、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、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 冲区等生态敏感区域的项目以外,其余可根据地域资源环境承载 能力、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,充分依托山林自然风景资源,结合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,依山就势,按建筑物占地面积、建筑半 间距范围及必要的环境用地进行点状布局、点状征地、点状供应 旅游项目用地,项目区内其他如水面、林地、草场等采用租用、流转方式进行保障。
十七、支持使用未利用地、废弃地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。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,对使用荒山、荒地、荒滩开发建设旅游项目的,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,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、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。
政策详情请参考附件:自治州落实新发展理念 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优惠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