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简介:
1.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0.2亿元—1亿元(含1亿元)的项目,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按照企业所用土地向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40%给予一次性扶持,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。
2.年销售收入(营业收入)在0.1亿元—1亿元(含1亿元)的,前2年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30%给予扶持,后续3年按25%给予扶持。企业当年实际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后,项目所在地财政按缴纳金额的30%予以扶持,扶持期限为3年。
政策详情请参考附件:阿克苏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(阿行署办【2021】11号)